一、申請建房條件:
�。ㄒ唬閷嵤┐彐偨ㄔO規劃、扶貧移民搬遷規劃需要搬遷重建的居民;
�。ǘ┚用駸o房戶和現有宅基地低于規定標準的;
�。ㄈ┙浻嘘P部門批準,由外地遷入的農業戶口居民無住房的;
�。ㄋ模┗剜l定居的華僑、僑眷和港、澳、臺屬需要安排宅基地的;
�。ㄎ澹┏擎偡寝r業戶口居民回鄉定居、戶口遷往農村且無房居住的;
�。┮蜃匀粸暮男璋徇w重建的居民。
二、居民住宅用地標準:
城市規劃區內每戶不超過133平方米(二分);城市規劃區外川道每戶不超過167平方米(二分五厘),山區每戶不超過200平方米(三分)。
三、審批程序:
�。ㄒ唬⿻嫔暾垼簲M建房戶提出書面用地申請。內容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家庭人口、住址、現住房面積、申請建房用地原由及原宅基地處置意見等,經村組集體討論,張榜公布,簽字蓋章后報國土資源所;
�。ǘ┤霊粽{查:國土所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職業、住房用地情況進行入戶調查,對確需建房的困難戶和移民搬遷戶分類匯總,上報城區分局;
�。ㄈ⿲彶榕鷾剩撼菂^分局根據市局下達的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本著“輕重緩急”的原則下達用地指標,并下發住宅用地申請審批表。建房戶認真填寫申請表,按規定逐級簽署意見蓋章后報城區分局審批,其中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經城鄉建設局定點后審批;
�。ㄋ模┡髮嵤河玫嘏鷾饰募掳l后,各國土所將批準結果張榜公布,公示7日無異議的,會同鎮(辦事處)、村組、建房戶劃線定界,建房戶交清有關稅費、領取《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批準書》后方可動工建設,房屋建成后15日內,持《批準書》到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四、收費項目及標準:
�。ㄒ唬┺r村居民建住宅用耕地的按下列標準向國土資源部門繳納耕地開墾費:旱坡地3元/m2,梯田、旱平地4元/m2,水田、水澆地、菜地5元/m2;
�。ǘ┩恋氐怯涃M:用地面積在100m2(含100m2)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過50m2以內加收5元,最高不超過30元;
�。ㄈ┳C書工本費:《建設用地批準書》每證8元,《集體土地使用證》每證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