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競走的定義
競走是從日常行走的基礎上發展出來的運動,規則規定支撐腿必須伸直,從單腳支撐過渡到雙腳支撐,在擺動腿的腳跟接觸地面前,后蹬腿的腳尖不得離開地面,以確保沒有出現“騰空”的現象,而這也是競走與跑步的主要分別。
二、競走的規則
競走比賽有兩個核心規則。首先,競走運動員必須始終保持至少有一只腳與地面接觸。其次,前腿從著地的一瞬間起直到垂直位置必須始終伸直,膝關節不能彎曲。
比賽中有6~9名專職的競走裁判員監督運動員。按規則規定,他們不能借助任何設備幫助判斷,只能依靠自己的眼睛來判斷運動員是否犯規。當競走裁判員看到競走運動員的動作有違反競走技術的跡象時,應予以黃牌警告,并在賽后報告給主裁判。當運動員的行進方式違反競走技術的規定,表現出肉眼可見的騰空或膝關節彎曲時,競走裁判員須將一張紅卡送交競走主裁判。當競走主裁判收到針對同一名運動員的三張來自不同競走裁判員的紅卡時,該運動員即被取消比賽資格,并由主裁判或主裁判助理向其出示紅牌通知他(她)。
三、競走的技術要求
競走技術的基本要求:
1、步幅自然、寬大、頻率快、身體重心軌跡波動小,移動速度快,實效性高。
2、動作自然、協調、節奏感強、輕松省力、經濟性好。
3、雙腳不能同時離地。
普通走步的速度,每小時約五公里左右,而競走的速度則快得多,即使用中等速度走,也要比普通走快一倍以上。競走規則要求,支撐腿必須伸直,從單腳支撐過渡到雙腳支撐,在擺動腿的腳跟接觸地面前,后蹬腿的腳尖不得離開地面,這樣就能保證用雙腳支撐,不會出現騰空現象,這就是競走和跑步的根本區別。
四、競走的發展史
競走起源于英國,競走比賽最先出現于1775年至1800年間的英國,1908年的奧運會正式成為比賽項目,并且分為3500米及10千米兩種賽程,后來亦出現過3000米及10000米的賽事。1932年的奧運會首次加入50千米競走的公路賽,而10000米競走則在跑道上進行。自1956年起,20千米及50千米競走正式成為奧運會的比賽項目,并且在公路上進行。女子競走比賽始于1932年的捷克,直至1992年的奧運會,女子10千米競走才正式成為比賽項目,而且也是在公路上進行,結果由中國的運動員陳躍玲奪得首面的奧運女子競走金牌。
十九世紀初,英國出現步行比賽的活動。19世紀末,部分歐洲國家盛行從一個城市到另一個城市的競走旅行。1866年英國業余體育俱樂部舉行首次冠軍賽,距離為7英里。競走分場地競走和公路競走兩種。場地競走設世界紀錄;公路競走因路面起伏等不可控因素較多,成績可比性差,故僅設世界最好成績。運動員行進時,兩腳必須與地面保持不間斷接觸,不準同時騰空,著地的支撐腿膝關節應有一瞬間的伸直,不得彎曲。比賽時,運動員出現騰空或膝關節彎曲,均給予嚴重警告,受3次嚴重警告即取消比賽資格。1908年首次進入奧運會,當時的距離是3500米和10英里。此后幾屆奧運會距離有所不同,有過3000米、10公里等,從1956年奧運會起定為20公里(1956年列入)、50公里(1932年列入)。女子競走于1992年才被列入奧運會,距離為10公里,2000年奧運會改為20公里。
競走是兩腳交替走步田徑運動。比賽在田徑場或公路上進行。在奧運會和重大田徑比賽中男子有20千米、50千米公路競走、20千米田徑場地競走;女子有5千米田徑場地競走、10千米公路競走。
五、我國競走運動開展的情況
我國競走運動始于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最早的比賽是1904年在上海舉辦的萬國競走錦標賽。競走是我國田徑運動的優勢項目之一,1956年首次舉行全國比賽,1982年在全國競走大賽中,首次設置了女子比賽項目。女子競走運動在我國發展非常迅速,1983年中國女子競走第一次參加世界杯競走大賽,多年來,一直處于亞洲領先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