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三大需求的滿足,也較大程度的受到外界環境的影響。所以,幸福(福祉)的決定因素,可以細分為以下方面:
�。�1)收入
俗話說,金錢不是萬能的,但缺了金錢卻是萬萬不能的。這充分表明了貨幣收入的基礎性作用。不過,幸福經濟學的研究發現,真正決定幸福度的,并非你的絕對收入,也就是說,你的收入數量高,并不一定意味著你的幸福度就高。
從理論上分析,衡量幸福要用相對尺度。雖然隨著經濟的增長,每個人的絕對收入增加了,但同其他人相比較,則不一定是增加的。因為,攀比心理是普遍的現象。盡管你現在每個月收入5000元,比數年前每月不到1000元的收入比較,增長了5倍,但是,你發現別人的收入也都在增加,而且,有些看起來水平不如你的,或者因為所處單位不同而存在工資差異,收入比你高,你心理會怎么想?高興,憂郁,發牢騷?我們每個人都是食人間煙火的,不是什么圣人,于是免不了牢騷滿腹!
不同收入群體的收入因素在幸福指數中的權重不同。從一般情況看,收入水平與幸福之間并不是直線關系,而是曲線關系。在收入水平達到一定高度前,收入提高會增加幸福;當收入水平超過一定高度時,它的進一步提高未必會增加幸福。所以說,貧窮不能使人幸福。家徒四壁,衣不蔽體,食不果腹,是很難有幸福感的。對于窮人而言,給他100元錢,為他帶來的幸福感,遠遠高于富人。但是,當錢財約束不成問題的時候,譬如窮人變成富人之后,錢財在其幸福感中的影響權重大為降低,家庭、休閑等成了約束人們幸福感的主要因素。
我參與的“民生(福祉)指數課題組”的調研結果表明,個體幸福感與收入水平具有如下的關系:在中低收入水平(家庭月收入為1萬元以下),報告“幸福與比較幸福”的樣本比例大致隨收入水平提高而提高,表明兩者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在中高收入水平(家庭月收入為1-5萬元之間),個體的主觀幸福感并沒有隨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在最高收入組(家庭月收入5萬元以上),個體的主觀幸福感相比中高收入組有所降低。因此,統計結果表明:對于中低收入居民,主觀幸福感與收入水平具有相關性;對于中高收入居民,主觀幸福感對于收入不再敏感。這一結果具有如下重要含義,收入再分配政策存在提高社會總體幸福感的潛力。
�。�2)愛情與婚姻
婚姻應該是幸福人生的一個主要組成部分。上世紀70年代,心理學家卡莫貝爾等人(1976年)將婚姻和家庭視為預測美國人總體幸福感的15個因素中最主要的兩個因素。在他們看來,由于配偶所提供的社會支持,婚姻因素會有助于提高主觀幸福感水平。心理學家馬斯特卡薩(Mastekaasa)甚至將已婚者和未婚者之間幸福體驗的差異比作“幸福裂谷”。各國在各個時期的研究發現,婚姻關系穩固是人們感到幸福的主要原因。相反,感到不幸福的人往往是經歷了離異、分居、喪偶和孤獨的人。
最新的研究則表明:愛情與婚姻,是人們獲取幸福的最主要方面(據英國路透社2010年5月11日報道,一項面向16個國家的調查表明,家庭與伴侶是最主要的幸福源泉,占比近80%,其次為朋友,比例為15%)。
�。�3)就業
事業或者就業狀況,是幸福人生的重要影響因素。道理很簡單,一個人處于失業狀態,生存將受到威脅,基本的保障都存在困難,是不會有多高的幸福感的。所以,主流經濟學向來將失業率與通貨膨脹率的和,稱之為“痛苦指數”。
我們的多項研究也發現,獲得高職位和高薪,在事業上取得成功的人士,他們的身心狀況也好得多,壽命可能也更長,生活也可能更幸福。相反,失業是破壞個人和家庭幸福的最大殺手。各類研究都表明,失業往往與酗酒、離婚、憂郁癥、精神失常、自殺有緊密的相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