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先生家住陽信縣勞店鎮,4月22日中午在當地一家觀賞魚店花208元購買了一個魚缸和4條金魚。下午回家后,楊先生發現魚缸里的水漏凈了,兩條魚也死了,剛裝修的地板水泡痕跡十分嚴重。經過仔細檢查,楊先生發現在魚缸底部有一個很小的砂眼。
楊先生聯系到商家,要求賠償魚缸、金魚和地板的損失1000元。觀賞魚店老板看了地板后表示,地板損壞面積不是很大,只能賠償400元。雙方各執一詞,僵持不下。隨后,楊先生多次找到商家要求賠償,但因為雙方預期的賠償數額相差太大,最終未能解決。楊先生于是決定到陽信縣消費者協會勞店分會尋求幫助。
接到投訴后,消協人員查看了問題魚缸,查看了損毀的地板,并找到相關專業人士對損失進行估算,確認漏水泡壞地板給楊先生帶來的損失不低于600元。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的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承擔修理責任。”經過消協人員說服教育和耐心調解,雙方達成協議:觀賞魚店賠償楊先生經濟損失900元。(中工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