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唐城集團總經理余翔涉嫌貪污案庭審現場。記者-翟小雪-攝
以前,他是領導,他們是員工;昨日,他是被告,他們是旁聽群眾。昨日,因為貪污公款48萬元,原唐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余翔,被碑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半。
昔日總經理受審
旁聽者庭外鳴炮
昨日早上8時許,碑林區法院外,聚集了很多趕去旁聽此案的群眾,其中不少是余翔昔日同事。群眾中,有人打出橫幅、鳴放鞭炮,要求嚴懲貪污行為。
上午10時,庭審開始。昔日風光的總經理余翔,頭發花白,身穿囚服,在法警押解下進入法庭。
起訴書稱,2002年2月27日,西安唐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陜西德盛實業有限公司與陜西宜平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執行代理委托協議,約定由該律師事務所主任郭某擔任德盛公司在一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中的委托代理人。代理費30萬元,每執行回1000萬元,按回款2%或3%付提成。
2004年2月,在代理協議執行期間,時年40歲的男子余翔被任命為唐城集團總經理。上任后,余翔以“代理律師郭某提出該案執行難度大,要求提高獎勵比例”為由,向時任唐城集團董事長劉某匯報,在原代理協議約定基礎上再按執行回款的10%予以獎勵,劉原則上同意。
2004年12月、2005年1月,宜平律師事務所先后兩次為德盛公司執行回480萬元。德盛公司按協議支付了宜平所代理費30萬元和提成獎勵共9.6萬元。
余翔于2005年1月通過西安盛銘商貿有限公司借走唐城集團48萬元。48萬元分兩次到了余翔手中,余翔兩次拿錢均以支付律師費為借款理由,給盛銘公司出具了手書的個人借條兩張。后通過倒賬,沖減了這筆借款。唐城與盛銘雙方賬務均體現為借還款業務往來,掩蓋了余翔通過盛銘公司套取唐城集團48萬元的事實。
因涉嫌貪污罪,余翔于2010年4月28日,被執行逮捕。
只承認拿了8萬元
5萬用于女兒學費
聽完公訴人指控,被告余翔明確表示對起訴內容“有異議,不認罪”,他只承認自己拿了其中8萬元。
余翔辯稱,當年,自己分兩次在東大街皇城賓館外郭某的車上給了對方共計40萬元,另外8萬元自己拿了。8萬元中,3萬用于日�;ㄙM,5萬支付了女兒插班贊助費。但是,給郭某錢時,都按之前郭某要求的——余翔一人經手,現金支付,不打收條。
公訴人認為余翔拒不交代40萬去向,身為國家公職人員,屬貪污行為。
中午12時40分左右,本案當庭宣判。法院認為,公訴方指控事實清楚,罪名成立,一審判處余翔犯貪污罪,有期徒刑12年又6個月,并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聽完宣判,余翔表示將“上訴”。(西安晚報 記者 薛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