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試駕車輛,其朋友羅某陪同,不想途中發生事故導致羅某受傷。羅某為此將張某、汽車銷售方和保險公司訴至朝陽法院,索賠17萬余元。記者昨日從朝陽法院獲悉,張某承擔70%的責任。
2012年7月14日下午,張某在朝陽區姚家園路試駕福特車,車輛由北京陸鼎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羅某坐在車的后排。試駕時,由于錯把油門當成剎車,張某試駕的車與楊某的車輛相撞,羅某在事故中受傷。張某負事故全責。經診斷,羅某為右肱骨干骨折,右橈神經損傷等,經歷多次治療,共花費2萬余元。經鑒定,羅某構成十級傷殘。
法院審理認為,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是張某操作不當,張某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張某駕駛的車輛是陸鼎公司提供的試駕車輛,陸鼎公司缺乏證據,證明其在試駕前已對張某就車輛操作方法和行車路線進行了必要的指導,陸鼎公司亦有過錯,應承擔次要賠償責任。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羅某1.21萬元;張某賠償羅某9.17萬余元;北京陸鼎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賠償羅某3.93萬余元。(京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