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教育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審議,規定公辦學校不得收取學費
備受關注的義務教育法修訂草案25日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草案對義務教育法作出部分修改補充,涉及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資源配置、學校安全、教育收費等方面的內容。
周濟對義務教育法修訂草案進行說明
受國務院委托,教育部部長周濟對義務教育法修訂草案進行了說明。他說,現行義務教育法自1986年7月1日施行以來,對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質,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義務教育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主要體現在6個方面:義務教育財政經費投入總量不足;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習負擔較重,應試教育沒有得到根本改觀;義務教育資源分配不盡合理;有些義務教育學校亂收費現象嚴重;義務教育學校時有事故發生;一些人利用義務教育教科書的編寫、出版和發行謀求不正當利益。
省、區、市政府統籌落實教育經費
針對這些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草案分別作出調整。經費保障是發展義務教育的基礎。為解決義務教育經費保障問題,草案規定,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體制。
教育經費預決算向社會公布
草案規定,政府關于教育經費的預決算以及學校收支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在對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提出明確目標的基礎上,規定對在公辦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得收取學費,并逐步免收雜費。
解讀
學校不分重點和非重點
草案規定,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將學校分為重點和非重點,不得以任何名義編排設置重點班,不得因個人特征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不得違反規定開除學生。
農村學校將獲預算傾斜
義務教育法草案規定縣級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編制本部門預算向農村學校和城市薄弱學校傾斜。
草案規定,縣級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公辦學校骨干教師巡回授課、緊缺專業教師流動教學,公辦學校校長和教師流動。城市公辦學校教師晉升高級職務,應當具有在農村等經濟欠發達地區任教一定年限的經歷;新聘任的教師應當到農村等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學校任教一定年限。
有前科者學校不得聘用
草案用專章對義務教育學校的設置作了明確規定,規定設置學校時應當確保選址安全,并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
草案規定,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判處徒刑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教師工資不低于公務員
草案規定,公辦學校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當地公務員相應人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為了全面推進素質教育,草案強調,對學生的考察,應當綜合考察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情況,不得以考試成績替代全面考察;義務教育督導不得對學校進行評比,不得以升學率作為督導標準。
發放資料不得收取費用
草案規定,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自行或者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聯合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向學生發放教科書以外的其他書籍、資料,不得收費。
草案還規定,學校和教師應當按照課程設置方案和課程標準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不得違反課程設置方案和課程標準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不得違反課程設置方案增加或者刪減課程。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陳菲 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