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建筑單位存監管空白安全事故責任人少受法律制裁
建筑工地事故追責難曝安全生產法遭架空
經過河南省鄭州市中原路與秦嶺路交叉口西南角時,看著即將竣工的鄭州中原萬達廣場,不少市民還對半年前發生在該工地上的一起事故心有余悸——2層裙房樓整體坍塌,造成3人死亡、7人受傷。
10月14日,《法制日報》記者從鄭州市有關部門獲悉,此起事故的責任追究工作已開始啟動。公安機關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對施工隊負責人彭廣峰進行立案偵查,目前已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
據業內人士透露,建筑工地發生傷亡事故后,往往存在著追責流于形式等問題,鄭州市對此起事故的責任追究,包括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將從體制上解決安全生產法規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監管不到位問題。
事故背后存“有令不行”
今年3月27日16時30分左右,由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設的鄭州中原萬達廣場2號樓工地發生一起2層裙房整體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7人受傷。
事故技術調查組認為,事故發生原因主要有三點:一是不按照施工專項方案實施;二是不遵守施工操作規程;三是現場施工人員責任心不強,在施工過程中發現異常,既未報告有關人員,也未及時通知作業人員撤離,從而導致人員傷亡。
“鄭州中原萬達廣場工地的事故并非個案,建筑工地目前已成為工傷死亡事故最多的領域。其實任何一家單位都不希望出事故,但他們往往事先疏于防范。”河南省建設廳一位專家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
這位專家認為,建筑工地安全生產事故之所以頻繁發生,問題的關鍵是有令不行,有章不依,造成安全隱患。在一些事故背后,反映出的是一些部門不遵守有關安全法規,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以及玩忽職守。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有的建設單位不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不按建設程序辦事,強行壓縮合同工期,導致交叉施工和疲勞作業,最終釀成事故;二是有的監理單位沒有嚴格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沒有認真履行安全監理職責,不重視安全,不能有效地開展安全監理工作,使法律法規規定的監理職責和安全監管作用得不到發揮,形同虛設;三是有的施工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薄弱,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或未落實,給安全生產帶來極大隱患;四是安全監督存在漏洞。
河南省建設廳的這位專家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在安全生產法出臺之前,處理安全生產事故主要依照國務院頒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這些規定是在計劃經濟體制及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時期出臺的,基本是針對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制定的,對大量民營企業幾乎沒有規定。目前,建筑業的國有、集體企業大量改制或退出,民營企業不斷增加,這就造成了法律調整的“空白”和監督管理的“缺位”。過去,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如不夠刑事處罰就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現在民營企業沒有主管部門,發生安全事故不夠刑事處罰,給予行政處分就會落空,責任人就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安全生產法的出臺,雖然填補了法律空白,但在執行中出現“棚架”現象。
從嚴追責或為有效辦法
建筑工地發生安全事故后,有關部門應該如何追責?河南省建設廳有關工作人員向《法制日報》記者介紹說,如果造成了人員傷亡和重大經濟損失的,有關部門不但要對相關企業進行行政處罰,而且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嚴重的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記者從鄭州中原萬達廣場“3·27”坍塌事故調查組了解到,鄭州市政府已建議對施工總承包單位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勞務公司——新縣昌榮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監理單位河南海華工程建設監理公司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行政處罰,要求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盡快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確保責任追究和處罰到位。
那么,在這起事故中,國家工作人員是否存在瀆職侵權犯罪行為?10月14日,《法制日報》記者帶著問題前往事故發生地的轄區檢察機關——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檢察院采訪。該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如果其背后存在瀆職侵權犯罪行為,將依法追究相關國家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決不姑息負有監管職責卻不作為的行為。
“重大事故往往與監管部門是否履行職責有關。”河南財經政法大學一位學者認為,建筑行業的安全規定應該是比較完善的,但有些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通過責任追究的形式,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嚴肅查處,不失為一個有效的預防辦法,但加強安全法規的教育,提高安全意識,才是治本辦法之一。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