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為廣東鉅豪照明電器有限公司進行的廣告代言形象
廣告合同期滿后仍在使用藝人肖像進行商業宣傳,演員范冰冰將兩家合作廠商山東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和廣東鉅豪照明電器有限公司訴至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共計450萬元。記者今日獲悉,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范冰冰訴稱,2009年3月,其與山東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簽訂《廣告形象代言人合同》,約定由范冰冰為該公司生產的水果類食品提供廣告拍攝服務,服務期限為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1日。合同內約定,若合同到期后雙方不再續簽新的合同,則公司及其經銷商可以享受延長廣告試用期30天作為廣告回收期,公司不得超范圍、超期限使用范冰冰肖像廣告。
2009年6月,范冰冰與廣東鉅豪照明電器有限公司簽訂《廣告形象代言人合同》,約定由范冰冰為該公司生產的照明燈具、浴霸類產品提供廣告拍攝服務,若合同期滿雙方未續簽,則公司可以享受延長廣告使用期90天作為廣告回收期。
范冰冰稱,她發現上述兩公司在回收期過后,仍在使用原廣告進行商業宣傳,兩公司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其肖像權,由于多次同上述公司協商未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將二被告訴至法院。原告訴請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其肖像,并向山東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索賠230萬元,向廣東鉅豪照明電器有限公司索賠220萬元。(法制網 高鑫 胡曉霞 黃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