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公共汽車公司原經理翟某,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20萬元。近日,翟某因受賄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
經查,2009年7月,漢中市公共汽車公司需要購置15輛公交客車,翟某代表公司同江蘇一家客車公司銷售部經理高某簽訂了購車合同。2009年8月,高某為了能讓公共汽車公司及時支付購車款和以后購車時給予關照,在翟某的辦公室送給翟某人民幣2萬元。2010年8月,漢中市公共汽車公司需要購置20輛公交客車,翟某再次代表公司同這家江蘇的公司銷售經理高某簽訂了購車合同。2010年9月,高某為了感謝翟某在支付購車款及購車時給予的幫助,送給翟某人民幣5萬元。
另查明,2009年9月,漢中市一家廣告工程公司法人代表付某,得知漢中市公共汽車公司準備對新購公交車的車體廣告位對外招租的信息后,想請翟某幫助參與招租,于是送給翟某一張10萬元的銀聯卡。2009年10月,付某又送給翟某一張3萬元的銀聯卡,希望能夠取得車體廣告租賃權。2009年12月,在翟某的幫助下,這家廣告工程公司順利同公共汽車公司簽訂了為期5年、總計金額214萬余元的車體廣告租賃合同。
法院審理認為,翟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擔任漢中市公共汽車公司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賄賂20萬元,為他人牟取利益,構成受賄罪,遂作出上述判決。(西安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