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倪俊雄受賄,黃鴻行賄、受賄兩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倪俊雄有期徒刑十五年,沒收財產人民幣300萬元和違法所得人民幣338萬元;以行賄罪和受賄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黃鴻有期徒刑十三年,沒收財產人民幣200萬元和違法所得人民幣330.3萬元。
兩級局長一個賣官一個買官
法院判決書顯示,2002年12月至2009年7月間,倪俊雄任中共茂名市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2005年4月起兼任茂名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2009年7月起任廣東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副主任。在2002年至2009年間,接受李天福、楊強、黃鴻等人的托請,倪俊雄在崗位調整、職務提拔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受賄共計人民幣278.1萬元、港幣211萬元、美元3萬元。
黃鴻自2005年8月至2007年9月任化州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2007年10月起,任化州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兼化州市公安局局長。黃鴻任職期間,為了獲得仕途升遷,向倪俊雄等人行賄共計37萬元。2007年至2009年間,他接受陳斌等人的托請,在崗位調整、職務提拔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受賄共計330.3萬元。
倪俊雄與黃鴻有過權錢交易記錄。2005年8月起,黃鴻任化州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為感謝倪俊雄的推薦與提拔,以及繼續獲得支持和關照,黃鴻借中秋節、春節、探望倪俊雄生病親屬之際送錢給倪俊雄。2007年9月,經過倪俊雄推薦、提拔,黃鴻被任命為化州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兼公安局局長。2005年至2009年間,倪俊雄先后收受黃鴻賄賂款20萬元人民幣。
7名原公安局長買官
判決書顯示,倪俊雄共收受41人的賄賂款,其中38人是來自茂名市公安系統的干部,倪俊雄所進行的權錢交易密集出現在他任茂名市公安局局長期間。李天福、楊強、劉國雄、黃鴻、陳力、張愛國、徐華喜等7人向倪俊雄行賄后成功當上茂名市多個市、區、縣的公安局局長。
2007年初,時任信宜市公安局局長的李天福(另案處理)任期已近5年,面臨交流換崗。倪俊雄主動找到他,稱要提拔他任茂名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兼政治處主任,李天福便約他到廣州出差時請吃飯,倪俊雄帶著妻子和司機出席,他趁倪俊雄進衛生間時將裝有3萬美元的信封塞進倪妻的手提袋里,但后來升遷一事沒辦成。又過了三四個月,倪俊雄告訴他可以在茂南區和高州兩地選擇任局長,他考慮到茂南治安太復雜,就表示想到高州工作。倪答應可以考慮,他擔心這件事辦不成,又到廣州老地點請倪俊雄吃飯,這次倪俊雄只帶了司機。席后他送給倪10萬元港幣。李天福于2005年至2009年春節及中秋節期間,分多次送給倪俊雄共計20萬元人民幣,后來果然當上高州市公安局局長。
倪俊雄被指控受賄行為當天,最大一筆賄款來自電白籍商人蔡得,共收受20萬元人民幣、100萬元港幣。2007年,蔡得因案件原因找倪幫忙,隨后3次請倪在廣州天河區吃飯,飯后便往他的車上塞錢。倪俊雄收受了財物后,一方面用于自己的工作調動花了大概200萬元,一方面用140萬元人民幣購買了體育西東洲大廈兩套房子。
黃鴻兩次升遷都靠行賄
判決書顯示,黃鴻兩次職務變動,都是通過行賄上級獲得的。2005年至2009年間,黃鴻先后共送給倪俊雄20萬元,經倪俊雄的提拔、推薦,黃鴻于2005年被任命為化州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07年至2011年春節及中秋節期間,黃鴻3次行賄時任茂名市委書記的羅蔭國(另案處理)17萬元,羅蔭國幫助黃鴻兼任化州市公安局局長。
東莞中院審理查明,黃鴻共19次受賄,為別人謀求多個派出所所長、指導員、教導員職位,并且為多名商人解決治安問題。
兩被告人退贓分別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