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哥哥向我說起過這件事,但當時沒太在意。后來才知道,這些證件都是申請匯票的必備。一些手續上的簽名,都是鄧亮模仿我的筆跡簽署的。”說到此,歐陽明一聲嘆息。事后,他曾多次向鄧亮討要證件,但“直到鄧亮被抓,依舊沒有還給我”。
第二個被騙的,是當地鑫隆林場的楊某。
2011年1月,楊某在茶館喝茶時與鄧亮相識。隨后,鄧亮主動找到楊某稱竹業公司需要一批毛竹,但是手頭沒有現款,需要先向銀行貸款才能支付。
“他給出的價錢很好,所以我就答應了。”據楊某回憶,他和鄧亮簽訂了300萬元的購銷合同,“林場里有現成的毛竹,如果鄧亮要來提貨,我能立刻讓工人去砍。”
按照銀行的政策,開具承兌匯票需要提交的材料中,除了營業執照、股東決議書,還須有農副產品收購憑證。鄧亮利用該銀行只需要農副產品收購發票復印件的漏洞,成功虛開了發票金額,造成了公司財產雄厚的假象。
在獲得承兌匯票后,鄧亮找來楊某,讓他將400萬元匯票進行背書轉讓,聲稱將匯票貼現后就能給楊某轉賬,“他(鄧亮)到現在都沒有給我錢,我也沒有砍一根竹子,這筆買賣壓根沒有做成”。
最后被騙的是當地某銀行。
脅迫簽字辦匯票 騙得巨款亂揮霍
當銅鼓七星公司等4家公司前往某銀行申請承兌匯票的相關手續時,銀行發現鄧亮不是竹業公司法人,要求公司法人及其家屬前來銀行簽署委托書。
“我已經花了好幾萬了,只要你簽字,貸款就能辦下來。”鄧亮隨后要求歐陽明回宜春簽字,“不然,你要賠償我全部損失。”
“我知道他在萬載很有影響,如果我不去簽字,他肯定會采取非常措施讓我承擔所有后果。”歐陽明說,當時鄧亮信誓旦旦地保證,只是借公司的名義去辦匯票,所有的債務由他一并承擔。
2011年2月23日,歐陽明帶著妻子一起來到銀行簽署了保證書。
隨后,該銀行為4家公司開出了總金額為1700萬元的承兌匯票。這些匯票的期限都是6個月。
根據相關規定,先由客戶提出需要開具承兌匯票的金額、支付承諾匯票的保證金(票據金額的50%)、敞口保證金(票據金額的10%),之后銀行才會開出承兌匯票。
同年3月4日,鄧亮順利拿到400萬元承兌匯票,并立即找到中介公司,將匯票貼現。刨去保證金、敞口保證金扣除的金額、貼現費用后,鄧亮最終獲得143萬元。巨款到手,鄧亮隨即過上了一擲千金的生活,買車買房,投資還債。
半年后,銀行發現其中兩家公司存在逾期未還款的情況,其中江林竹業逾期沒有歸還,本息合計258萬余元;歐陽明的竹業公司欠款本息合計172萬余元。由于4家公司為聯保體,兩家已還款的公司承擔不可撤銷擔保的責任,具有還款義務和連帶責任。
2011年11月16日,該銀行將4家公司全部告上法庭。
2012年2月13日,宜春市袁州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目前審判結果尚未公布。
歐陽明向警方報案后,公安機關很快將鄧亮抓獲。4月28日,鄧亮因涉嫌騙取票據承兌罪被宜春市檢察院批準逮捕。
案情復雜過程反復全省罕見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這屬于《刑法修正案(六)》增加的罪名。
騙取票據承兌罪的設立,降低了打擊騙取銀行貸款和信用行為的門檻,為保障銀行信貸資產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其犯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而貸款詐騙罪的主體只是自然人。單位實施騙取貸款的行為,不能按照貸款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符合條件的也只能按照合同詐騙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