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621號國務院令,公布《機關事務管理條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政府各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規定采購機關運行所需貨物和服務,采購經濟適用的貨物,不得采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
根據條例,采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條例指出,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縮短采購周期,提高采購效率,降低采購成本,保證采購質量。政府集中采購貨物和服務的價格應當低于相同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
條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公開制度,定期公布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等機關運行經費的預算和決算情況。
條例規定,機關事務工作應當遵循保障公務、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簡化禮儀、務實節儉的原則管理和規范公務接待工作。
條例共六章三十五條。制定這一條例的目的是加強機關事務管理,規范機關事務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適用這一條例。
國務院法制辦、國管局負責人表示,迄今為止中國還沒有一部專門規范機關事務管理活動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機關事務管理,規范機關事務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促進廉政建設,有必要制定條例。(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