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龍觀醫院可以公開門診大廳的錄像。”陳丹說,“如果還有的話。”事實上,回龍觀醫院聲稱錄像只保留15天,因此這一錄像已經被刪除。
有意思的是,在門診大廳錄像被刪除的情況下,醫院卻保存了同日陳丹在病房的錄像。
參與給陳丹進行會診的一位主任醫師曾介紹,在入院后第3天(入院72個小時內),陳丹接受會診的最終結果為:復發性抑郁癥,目前已處于緩解期,因有主動治療愿望,所以無需繼續在醫院治療,可以回家服用抗抑郁藥物,同時接受心理干預治療。
但這一點也飽受陳丹的抨擊。陳丹介紹說,她的病例顯示她曾經有五個不同的診斷結果,尚未見到醫生前已有“印象興奮狀態”的診斷,入院當晚,病例標注為“精神障礙未特指”(意為懷疑有精神疾病,但不知道是哪種),一直到出院時的診斷。
陳丹說,難道我3天前是興奮,3天后就變成抑郁了嗎?
而楊院長認為,收治陳丹主要依據2007年頒布的《北京市精神衛生條例》。對于自愿方式與保護性住院方式出現矛盾時,自愿是最基本原則,保護性住院和由公安機關強制送來都不是主流方式。針對不同患者人群要有不同的方式。
回龍觀醫院的說法,在陳丹的代理律師陳繼華看來,毫無依據。
在媒體通報會上,楊甫德希望借這一事件來澄清公眾對“被精神病”的誤解。“不要認為一旦住進精神衛生�?漆t院就毫無辦法,首先患者在最初醫生接診時可以自己向醫生和監護人提出不同意住院,住進醫院后,患者還可以向醫生提出申請,在一系列程序保障下,得到一個最符合患者情況的處置治療方式。”他說。
黃雪濤律師認為,回龍觀醫院的一些做法比較謹慎,陳丹在72小時后出院符合當時《精神衛生法》一審草案的要求,“對于疑似精神障礙患者,應在72小時內作出書面診斷結論”。
“回龍觀醫院意識到陳丹的個案可能有法律風險,召集了醫院的大批專家會診,并率先采用了72小時留置機制。”黃律師分析說,“72小時留置的做法,是一個進步,但陳丹案,醫院應更審慎一些,72小時的人身自由約束,本來是可以避免。”
但黃雪濤律師也提到,72小時的時間限制在10月26日通過的《精神衛生法》中已修改為“應當將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執業醫師進行診斷,并及時出具診斷結論”。
精神衛生法的進步與缺陷
在7月份的媒體通報會上,楊甫德曾希望《精神衛生法》能夠早日出臺:“有了法律就有了具體措施,這既是對從事精神治療醫生行為的監督約束,也是一種保障。”
10月26日上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精神衛生法》。至此,這部從1985年就啟動立法工作、長期以來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法律終于面世。
然而,由于《精神衛生法》2013年5月1日才生效,據陳丹介紹,她的案件并不適用于《精神衛生法》。
然而,黃雪濤律師認為,目前這部法律仍存在的制度性缺陷在于,無法防止近親屬濫用監護權。
在黃雪濤律師看來,由于陳丹案屬于民事法律關系,《民法通則》、《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甚至是《北京市精神衛生條例》等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的相關法律,都可以作為本案的依據。
“陳丹與回龍觀醫院,是否存在醫療服務合同?如果存在的話,是誰跟誰之間的合同?陳丹的父母是否具有陳丹監護人的法律主體資格?這些都是需要我們追問的。”黃律師說。
“即使2013年5月1日在《精神衛生法》實施之后,也包括目前北京有地方性的精神衛生條例,回龍觀醫院,依然是我國民法通則框架下的一家民事法律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