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雪濤律師告訴法治周末記者,不少中國精神科的醫生,受一些錯誤法律觀點的影響,誤以為疑似精神病人都沒有自主權,甚至形成了一些不當的潛規則。而已面世的《精神衛生法》帶給社會最大的進步,是明確了“自愿住院原則”。這個立法原則,會替換當前散亂的地方性及部門性的醫療規范,以及一些上不了臺面的潛規則,有利于推進醫療界的觀念更新。
據此原則,除非達到“危險性”程度,精神障礙患者有權拒絕住院。也就是說,精神病人權利限制的標準,已經從醫學標準進步為法律標準。
《精神衛生法》第30條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愿原則,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一)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二)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這種情況下可以強制住院。
然而,自出院后便開始研究《精神衛生法》的陳丹卻認為,“‘危險性’很難界定”。她分析說,這一決定權交由醫學人士的手中并不合適。
陳丹又提出,《精神衛生法》第35條規定: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對需要住院治療的診斷結論有異議,不同意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的,可以要求再次診斷和鑒定。在相關機構出具再次診斷結論、鑒定報告前,收治精神障礙患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診療規范的要求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
這不僅讓陳丹發問:“再次診斷時間是多久?一兩年嗎?這個過程要是把正常人治傻了呢?”
黃雪濤律師稱,《精神衛生法》目前存在的缺陷,主要是法律標準的判斷和權利限制的決定權,依然由醫學人士掌握,這顯然是職能配置上的錯誤。雖然權利限制已由原來的醫學標準進步為法律標準,但法律標準卻由醫學界去解釋和把握。立法進步了半步,卻談不上完整的一步。
其次,黃雪濤律師認為,作為設計公民人身自由限制的法律,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也沒有為權利限制提供必要的司法便利,這兩大制度缺陷,仍然是個迫切要解決的問題。
雖然在防止公權力濫用收治機制方面,患者以及患者家屬有權申請復診,有權申請醫學鑒定,作為異議機制,比以前的做法有所進步。但親屬認為患者有傷害自己危險的個案,卻沒有這種制度安排。
“這樣的制度錯位,顯然暗藏著巨大的風險,不僅普通公民有風險,患者家屬與醫生,都面臨很大的法律風險。”黃雪濤律師警告說。
黃雪濤律師認為,在精神病人訴權保障方面明顯低下,處于我國法治一般水平線以下。刑事訴訟法中的強制收治問題已經基本解決,但精神衛生法規定的民事收治,依然無法可依,精神病人的監護權依然存在隨意設置的情況。陳丹案,正是醫療界對監護權隨意設置出錯的典型個案。(法制網-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