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良偉借了100萬給魯鳴,對方以一幅明代書法作為質押。債務到期后,魯鳴遲遲不還錢,伍良偉便將書法以26萬的價格變賣,并將魯鳴告上法庭,要魯鳴把欠款差價補足。然而,半年后魯鳴卻反過來起訴了伍良偉,稱此幅書法值500萬,伍良偉賤賣書法的行為系惡意處置,要求伍良偉賠償500萬。今年4月14日,揚子晚報A10版報道了此樁頗為離奇的糾紛。記者獲悉,經過漫長的審理,這兩起官司已于日前作出一審判決:伍良偉和魯鳴的訴請都被駁回。
案情回放:100萬借款引出離奇官司
2009年8月,伍良偉將魯鳴以及東江商貿公司、永強公司告上法庭,稱魯鳴于2005年8月15日向他借款人民幣100萬元整,借款時間為一年。一年后,魯鳴又續借,并由另兩被告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到期后他多次催要,但魯鳴不還,他只好將魯鳴質押給自己的一幅明代書法變賣,得款26萬,但仍不足以彌補借款本息,所以,他要求魯鳴歸還剩余款項。
魯鳴認可自己欠錢的事實,但認為雙方約定的年息25%,違反了最高院司法解釋關于借款利息不得超過銀行利息4倍的規定,不應受法律保護。此外,那幅明代書法的價值足以覆蓋借款數額,自己光買這幅字就花了170萬元,現在市場價已經遠遠不止這么多了。
這起官司還沒結束,2010年5月,伍良偉又被魯鳴告了,魯鳴在訴狀中稱,書法作品實際買入價為170萬元,經江蘇省收藏家協會證明,現在值500萬-1000萬,伍良偉以26萬元的價格處分給他人,系惡意處分,請求法院判令伍良偉賠償自己經濟損失500萬元,并給付利息。
一審結果:兩方的訴請都被法院駁回
5月18日,建鄴區法院經審理后對兩起案件都作出了一審判決。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8月15日,魯鳴向伍良偉借款人民幣100萬元整,期限一年。經過計算,到2007年5月15日,魯鳴應向伍良偉支付全部借款本息為148.5萬元整。在2007年9月3日,魯鳴出具了一張字條給伍良偉,載明“九月底付利息,如不付,伍良偉可以處理抵押書法,價格由伍良偉處理。”之后,魯鳴未還款,伍良偉委托拍賣公司拍賣,遂以26萬的價格變賣書法。在此事實的基礎上,法院綜合雙方提供證據,作出了判決。
法院認為,伍良偉接受書法作為擔保時,就應當預見質物價值與債權數額大致相當,鑒于魯鳴不履行到期債務,伍良偉依約有權對質物作出處分,但伍良偉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在處置質物前已經有效通知魯鳴,其在債權增加、書法無市場參考價值的情況下以26萬元變賣處置質物缺乏依據,因此,駁回伍良偉的訴請。
而魯鳴將書法作品交給伍良偉做債權擔保,債務到期后又怠于履行,伍良偉將書法變賣處置,符合雙方約定。魯鳴所舉的收藏家協會對書法作品價值的證明,對書法作品的真正價值缺乏證明力,而且,該作品又無法提交給法庭,魯鳴要求伍良偉賠償500萬損失及利息的訴請,也應予駁回。(揚子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