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了解到,在相懷珠負責辦理新恒基房地產一案期間,黃俊欽答應幫相懷珠的女兒保送上大學,并讓其下屬公司的張某幫助聯系學校,以建立和相懷珠的私人關系,但最終,上大學一事沒辦成,黃俊欽感覺不好意思,同時又得知其公司案件的查辦情況,達到了他的預期效果,因此讓張某將20萬元港幣送到了相懷珠家里,李善娟收下了這筆錢,并告知了相懷珠。
開庭時,李善娟認可指控,其辯護律師李貴方認為,李善娟在共同犯罪中為從犯,這一辯護意見最終被法院采納,并因此對李善娟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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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嫌疑人見家屬收豪車
對相懷珠的第三筆指控,涉及其在山東從警經歷。檢方指控,2005年至2007年間,相懷珠利用擔任山東省公安廳經偵總隊總隊長、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兼北京直屬總隊總隊長的職務便利,在辦理案件及下級公安機關查辦案件過程中,為周某提供幫助,收受周某給予的奔馳越野車一輛,價值人民幣 43.7萬元。
據了解,周某是相懷珠的朋友。大約在2005年,周某一個朋友的弟弟因涉嫌犯罪被山東警方羈押。周某找相懷珠幫忙,希望能讓他的朋友和自己被羈押的弟弟在派出所見一面。事后,周某將一輛奔馳越野車交給相懷珠開,但該車沒有過戶到相的名下。
開庭時,相懷珠提出,周某是他多年的朋友,該車是周某借給他使用的,他將車經常停在單位,公私兼用。且車輛沒有過戶,不純粹是受賄。其律師也認為此項指控不成立。
但法院最終沒有采納相懷珠的意見,認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車輛過戶與否,不影響受賄事實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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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問案件
受賄42萬
對于相懷珠的另外三筆指控,均與其過問下級公安機關查辦的案件有關。檢方指控,2006年至2008年間,相懷珠利用擔任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兼北京直屬總隊總隊長的職務便利,在下級公安機關查辦案件過程中,為徐某等3人提供幫助,收受對方給予的美元1萬元(折合人民幣73015元),人民幣35萬元。
記者了解到,上述指控中,有一筆1萬美元的賄賂款,是相懷珠受朋友請托,與下級公安機關打招呼,讓他們在偵辦兩起刑事案件中,多為受害人著想,認真辦案;另一筆30萬元的指控,是相懷珠在他人涉嫌經濟犯罪案件被采取措施后,接受嫌疑人朋友的委托,協調山東警方盡快結案,并希望為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還有一筆5萬元的賄賂,同樣是相懷珠為一名犯罪嫌疑人提供幫助,指示下級公安機關辦案要慎重,可以不對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
對于上述指控,相懷珠曾提出檢方所稱行賄人都為其多年好友,雙方一直禮尚往來,互贈禮品,并不是為對方牟利而收錢。但法院認為,檢方證據能夠證明相懷珠接受請托,過問了相關案件的偵辦情況,并向有關辦案人員打招呼,為他人牟利的意圖明顯。
-人物背景
相懷珠夫妻均任職公安部
1964年出生的相懷珠是山東省人,研究生文化程度,案發前任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兼北京直屬總隊總隊長。
相懷珠的妻子李善娟比他大半歲,也是山東省人,曾任公安部審計局工作人員。
相懷珠早年一直在山東從警,后任山東省公安廳經偵總隊隊長。相懷珠在山東任職期間常被提及的一大功績,正是查處“東方電子案”。
1997年1月,煙臺東方電子資訊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股價持續攀高,最高價達每股60多元,但在2001年,檢察機關查明該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隋元柏等人在1997年至2001年8月期間偽造公司業績,指使公司財務人員炒作,將大部分股市收益用于虛增主營業務收入。相懷珠提出了“整體認定”的思路,即刨去整個大盤的漲跌幅后,用科學的方法計算出由于虛假財會報告引起的東方電子股票市值“總體縮水”,認定為“重大損失”和“嚴重后果”。這一觀點以及由此認定的結果,不但得到公安部的首肯,在隨后也為檢察機關和法院所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