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感謝你們了,賠償款已收到,孩子后期治療和上學都沒問題了。”幾天前,安徽來京打工的石先生再次來到昌平區回龍觀司法所,特地向幫助兒子小剛討回賠償款的工作人員表示感謝。小剛被某高校隨意丟棄的硫酸瓶燒傷,經過該司法所調解,最終獲得學校賠償款25萬余元。
小剛今年9歲,在昌平區一家打工子弟學校上學。2010年3月的一天,他放學后在昌平區一家大學的實驗室樓外玩耍,看到地上一個形狀有些奇特的瓶子便好奇地撿了起來。小剛并不清楚,這個瓶子里裝的是濃硫酸。他往瓶子里注入清水,引起濃硫酸產生化學反應,瓶子當即爆炸,導致小剛面部受傷,經司法鑒定為9級傷殘。
事發后,石先生認為學校對危險物品的保管不當,將裝有濃硫酸的瓶子隨便丟棄在實驗樓外,導致其孩子受傷,向警方報警。而警方認為學校相關人員行為的過失并未構成犯罪,沒有立案。小剛出院后,石先生向學校提出947633元的賠償要求,學校認為賠償數額較高,拒絕接受。由于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于是到回龍觀司法所請求調解。
工作人員經過調查了解,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和殘疾賠償金;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該院校工作人員對危險物品保管不當隨便丟棄,致使孩子受到傷害致殘。小剛作為未成年人是無行為能力人,因而院校對此應負有賠償責任,賠償金額應該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來確定。
在司法所的耐心調解下,最終雙方對賠償款的數額達成了一致意見。由該院校賠償被侵害人小剛人身損害賠償金258789.65元,其中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金一萬元。至此長達一年的糾紛終于得到圓滿解決。(北京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