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異地就醫參保人須在異地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就醫�?稍诰幼〉厮鶎俚丶壥休爡^范圍內選擇1—3家異地醫療機構,作為參保人的異地就醫醫療機構。參保人選定異地就醫醫療機構,需經選定的異地醫療機構和當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蓋章確認后到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確認手續。選定后原則上6個月內不予變更。因病情治療需要、遷移新居住地、異地醫療機構名稱或等級變更等原因,憑相應資料到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駐外工程施工、航海等工作流動性強的參保人無法選定異地醫療機構的,應由用人單位出具證明,報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認。
按照規定,參保人在異地醫療機構開展門診特定項目(以下簡稱門特,目前有9種)或門診指定慢性�。ㄒ韵潞喎Q門慢,目前17種)治療的,也可按相關規定享受到門慢、門特待遇。以目前在市內享受的門慢待遇為例,參保人如患有17種慢性疾病中的多種疾病,最多可選取三種疾病,按每月每病種均可享受150元上限的藥費報銷。
轉診市外需經兩家三級醫院專家同意
辦法同時規定,凡患有本市可以治療的疾病和已開展的診療項目,原則上不能轉診市外。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不具備條件進行診療的參保病人,需轉市外醫療機構就診住院的,須經本市兩家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專家會診同意后,由定點醫療機構主診醫生填寫《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統籌區外轉診申請表》,經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或科主任簽字,醫務(醫保)管理部門審核蓋章,報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后轉外地治療,在轉診指定的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給予報銷。每次轉診市外審批有效期為6個月。
嚴格規定處方藥量
根據辦法規定,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每次處方藥量:急性疾病不得超過3日量,一般慢性病不得超過7日量;患有特殊慢性疾病且病情穩定需長期服用同一類藥物的,不得超過30日量。
住院參保人必須使用屬個人自費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昂貴特殊醫用材料的,須經參保人或家屬同意并簽字。(南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