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僅僅13天之后,也就是1997年3月13日,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刑法修訂草案修改了條款,將嫖宿幼女單獨定罪,并規定了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此,“嫖宿幼女罪”誕生。
據了解,當時的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中,并沒有解釋這一修改的理由。
網友“游子心2010”援引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何兵的文章稱,1997年之前在實踐中出現了一些個案,一些不滿14歲的幼女發育比較成熟,謊報年齡,且屬于自愿行為,將這類案子視為“強奸”在法律制定者看來有不妥之處,因此設“嫖宿幼女罪”。
刑法學教授儲槐植則表示,修改刑法時,單獨設立嫖幼罪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類,表明了刑法所要保護的是不同的法益,“刑法學界大多數是贊成的”。
而據媒體報道,2010年6月,全國人大法工委曾對當時的立法原意作出正式解釋:單設罪名從法律上明確和嚴厲追究嫖宿幼女的刑事責任;以5年有期徒刑作為起刑點,在刑法分則各罪中屬于較高的,嚴厲打擊這種犯罪。
不過法工委還表示,這一問題有關方面尚有不同意見,有學者專家提出嫖宿幼女與奸淫幼女兩種犯罪在主觀故意和行為的客觀方面有明顯不同,不宜以強奸罪論處。全國人大法工委將進一步聽取各方意見,研究論證。
背離立法精神
自1997年3月13日誕生以來,“嫖宿幼女罪”就爭議不止。而隨著一系列性侵幼女案件的發生以及這些司法實踐中具體案件的判決結果與相應的立法精神并不完全重合,司法專業群體中分歧也越來越大。
據悉,2003年1月7日,最高法院曾公布了一則批復,中心意思是“行為人如果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14歲幼女,雙方又是自愿發生性關系的,不認為是犯罪”。
對此,北京大學法理學教授朱蘇力當年在某刑事論壇上,發表題為《一個不公正的司法解釋》的演講,對此批復提出強烈質疑。
朱蘇力認為,那些“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的男性,很可能是一些有錢或有勢的人。“他們可以以各種方式更容易誘使少女‘自愿’。”
不過,刑法學界的不少學者遵循傳統刑法學“主觀客觀相統一”的定罪原則,認為根據既有的犯罪構成理論,“嫖宿幼女罪”有利于區別不同情況界定行為人的責任。
據圈內人士講,當年爭論的激烈程度并不亞于現在,只不過因為網絡的普及程度不高,爭論主要發生在學術圈內,缺少民眾的直接參與。
隨著時間的推移,特別是2009年之后,這個情況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微博等社會化媒體的興起,使越來越多的嫖宿幼女案件在網絡中被迅速傳播,網民參與的深度和廣度也越來越強。
2009年發生的貴州習水嫖宿幼女案一經曝光即在網上引爆了輿論,很多網友在表示憤慨的同時,從法律的視角對“嫖宿幼女罪”提出質疑。
網友“dsl2008”就指出:與最高可判處死刑的強奸罪相比,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罰只是15年加罰金,而習水案中被判犯有強奸罪的主犯被判死刑。
網友“秀才江湖”則更加憤怒:“‘強奸’罪惡滔天!把‘強奸’說成‘嫖宿幼女’不僅罪惡滔天,而且是天怒人怨。”
此外,越來越多的網友也開始通過不同的方式尋找破題“嫖宿幼女罪”的答案。一些網友開始尋找并整理國外就性侵幼女立法的情況并發布在微博上。
張向東就在自己的微博上發表了“一張圖讀懂為何要廢除嫖宿幼女罪”的信息圖,并鼓勵網友轉發。在這張讓“我們來看看其他國家的相關法規如何設立”的信息圖上,美國、韓國、德國等國的相關法律條文被展示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