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來我們在修改過程中進行了反復的研究并測算了一下,因公犧牲的補助大概是一百來萬�?隙〞霈F見義勇為最后被評定為犧牲的(補助),和公職人員最后被評定為犧牲的(補助),有一個差額。”金正佳表示。
怎么理解這種差異?金正佳指出,因公犧牲被評定為烈士的,首先是有法定職責的人,比如解放軍、公安、武警等。他們從走上這一崗位開始,國家就賦予他們可能要以身殉職的義務,并從一開始就給予相應比較高的待遇。造成傷亡的,還有一系列配套的撫恤政策。
“首先,二者基礎是不一樣。見義勇為人員很可能是普通群眾或外來務工人員,他們沒有法定職責。從法律上來說,沒有相應的職責和義務,做了法定規定以外應當做的事,我們就給予他一次性的獎勵。”金正佳說,雖然數額上有差異,但性質是不一樣的,見義勇為人員本來就沒有這個職責,因此貢獻更突出,社會當然要褒獎得更多,從這個角度來講,應該是合理的。
從操作性來講,省人大法委也做了相關統計分析。“大概每年因見義勇為受傷、需要發放撫恤獎金的人員有20來人,犧牲或被評定為烈士的甚少。”據省見義勇為基金會提供的數據進行的不完全統計,以我省近19年符合條件的平均人數計算,每年需要支出的平均金額約為2020萬元,以犧牲、受傷人數最多的年份計算,約為3000萬元。
“如果見義勇為犧牲人員被評為烈士,他的補助標準就是雙倍。除了享受烈士相應補助標準之外,還有見義勇為的一次性撫恤獎金。”金正佳說。(南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