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認為,周某在履行合同中違約經營,樊家公司依約向其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周某未提出異議,雙方簽訂的品牌加盟經營合同解除。由此,周某使用“樊家”商標已無合同依據,其繼續使用“樊家”商標構成對樊家公司享有的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判決周某立即停止侵害樊家公司享有的“樊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損失2萬元及合理支出4966元。宣判后,當事人均未上訴,本案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件意義:當事人雙方雖然曾經簽訂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但在許可合同解除后,被許可人繼續使用注冊商標已無依據;其在商標使用合同終止后的使用行為,構成對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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