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證文書的證明力很強,因此,辦理公證遺囑可以更好地起到定紛止爭的作用。目前,各地公證機關都可以辦理遺囑公證。有人擔心遺囑確立并經公證以后如果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不能修改,其實這種擔心是沒有必要,遺囑人可以隨時撤銷或變更遺囑內容。
“管家”方式的遺囑信托
遺囑中的財產內容,以現代人的觀念來看,其實是一種財產規劃。傳統的遺囑重點在于財產的交付,而相對忽視財產的管理增值。在經濟日益發達的今天,財產已不再局限于現金、房產,有時也會表現為公司股權、知識產權等,這些權利需要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發揮其智慧、能力參與管理以實現保值增值。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有能力做到嗎?“管家”方式的遺囑信托是個很好的選擇。若遺囑人妥善設立遺囑信托,則遺囑人指定的受益人則可較為輕松地享有信托收益,同時還可以防止財產不恰當地被使用或者被揮霍。
遺囑信托,是指委托人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就自己死亡后的遺產所設立的信托,它是遺囑人在其生前設立的,在其死亡后才發生效力的信托。從學理上來講,一般將遺囑信托分為遺囑執行信托和遺產管理信托。遺囑執行信托是為了實現遺囑人的意志而進行的信托業務,其主要內容有清理遺產、收取債權、清償債務、稅款及其它支付、遺贈物的分配、遺產分割等。遺產管理信托主要是以遺產管理為目的而進行的信托業務。
遺囑信托與常見的遺贈并不相同。遺贈財產將根據遺囑轉移財產至受遺贈人名下,由受遺贈人自由處置。作為遺囑信托的財產的所有權是不轉移到受益人名下的,但受益人可以享受信托資產帶來的收益。此時,信托財產處于一種特殊的所有權狀態下。
總結有關案例可以發現,子女較多者、曾有婚姻離異經歷者、存在非婚生子女者、子女傳承父輩產業能力不足者透過遺囑信托以解決未來可能的財產糾紛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通過遺囑信托,委托人的個人意志可以得到延續,其巨額的財產可以得到合理規劃,受托人則以專業知識管理該財產,確保家族的財富永續。陳逸飛的親屬遺產紛爭案中,雖然當事人最終和解,但當事人巨大的精神損失卻無法挽回。
另外,從合理避稅層面考慮,部分高收入階層,如私企老板、演藝明星、企業高管等因擁有巨額的財富,也存在通過設立遺囑信托以避稅的潛在需求。
遺囑信托目前在我國還處于萌芽階段,在操作層面,尚有一些不盡如人意之處,一是法律上并未明確允許個人可以作為受托人開展此業務,只有信托公司方可開展,這種體制限制了該業務的廣泛開展。因為不是每個人都相信信托公司的,信托公司目前開展此業務的也還很少。當社會進步到大多數人講信用,個人以作為受托人為榮時,該業務將會有大的發展。其次,信托財產的轉移登記制度還不夠清晰。隨著人們觀念的更新,有關法律、法規的完善,在生前就立下遺囑不久可能就會變得不那么忌諱。因此,信托公司如何適應遺囑人的潛在要求,設計符合中國國情的產品,已經成為一個重要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