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類案件,我們在審判實踐中堅持依法從輕處罰。”朱藝枝告訴記者,具體審理因討薪引發的搶劫案件時,如果農民工搶劫的數額略高于應得工資額的,可定罪但不宜過重;搶劫的數額遠遠高于應得工資額的,在扣除應得工資額后定罪處罰,但也不宜過重;用工方存在明顯過錯的可減輕處罰。
據朱藝枝介紹,如果此類案件對社會危害不大,被害人也要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法官一般會建議判處緩刑。“我們認為,這種處罰結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每辦結一起這樣的案件,被告人及其家屬在感謝法院給他們一個改過自新機會的同時,表示今后一定要學法、知法、守法,不再犯類似的錯誤。不少被害人也對自己的欠薪行為進行反思,主動要求法院對被告人進行從輕處罰。”
輕判引發爭議
法官稱并非因身份減免處罰
朱藝枝沒想到,他們的這種做法引發了爭議。
“不能因討薪就從輕判處刑罰,社會不能鼓勵采取極端的方式來索取債務。”一種聲音認為,農民工討薪的行為雖然值得同情,但不能因這種行為而損害其他公民應該享有的權利,比如采取人身監禁、暴力等方式。在個案處理上,法院有一定幅度的自由裁量權,肯定會考慮到情節,但從輕判處刑罰的后果,有可能引發其他農民工的效仿。如果對該群體的犯罪行為在定罪、量刑上有特殊照顧,就違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朱藝枝認為,農民工因討薪引發的犯罪具有明顯的“自救”性特征。這種“自我救濟”式犯罪大多發生在以下幾種情形:一是拿不到工資的農民工糾集一幫同鄉、親友去老板那里討工錢,遭拒絕時可能發生砸東西和打架斗毆的行為,嚴重者將構成侵害公私財產罪或聚眾斗毆罪和故意傷害罪;還有拿不到工資的農民工將單位的產品、原料、部件或生產工具偷出變賣,“自我兌現工資”,構成盜竊罪;再就是以暴力對拖欠工資的老板及其家屬進行直接的報復,嚴重者常常釀成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以及搶劫、綁架等惡性案件。
“農民工是弱勢人群,如果是初犯,而且情節輕微的,在適用刑法時應盡量寬容。”朱藝枝說,法官在決定量刑時,既關注侵害結果,也充分考慮人情事理與社會效果,并不是把農民工的身份作為減免處罰的理由。“寬”的側重基點在于非犯罪化、輕刑化、非監禁化,更多顧及了刑法的社會效果。
法制日報鄭州3月29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