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法治建設已經取得了巨大進步,但是,由于積重難返的有罪推定流弊尚未全然肅清,錯案至今并不鮮見。最近,諸多刑事錯案見諸媒體,引起國人的關注。這些問題案件嚴重損及公安司法機關的形象。毫不夸張地說,錯案積累成堆必將使刑事司法陷入嚴重的公關危機之中。對于冤案,僅有唏噓長嘆以及痛心疾首遠遠不夠,更需要的是理性的反思:怎樣才能有效防止對案件事實的誤認,盡量避免錯案的發生?
法學界對發生錯案的原因以及防錯機制積極進行研討,提出了許多真知灼見。積極獻言獻策的學者們力圖用精巧的程序設計以及諸多配套措施防止錯案的發生。的確,若無良好制度的存在,執法人員行使權力缺少制約,墮入侵犯人權、作奸犯科之泥坑便在所難免。但是,單純依靠制度制約是否足以防止錯案的發生呢?畢竟再精巧的制度也是需要人來運作的,如果沒有盡心盡力、殫精竭慮的執法人員來操作法律程序,那么即使法律規范再完備,程序設計再精巧,最終的結果也不容樂觀。學界討論如何健全機制防止錯案,這一點無疑是至關重要的,但是我們也不應忘記人的因素在防止錯案中的作用。
錯案的發生,歸根結底是執法人員造成的,有些錯案可以通過強化機制有效避免,但有些錯案的發生則完全是執法人員粗枝大葉、素質不高的結果,如果一味歸咎于制度恐不公平。佘祥林案即一典型。有學者在評論佘案時說,該案從偵查、起訴到最后判決,雖然是按部就班,但是執法人員執法不當,導致冤案的最終發生。他說,當地公安機關將女尸的身份確認錯誤,造成本案重要證據失實。確認死者身份的準確手段是進行DNA檢測,當地警方以沒有辦案經費為由,未進行DNA檢測。一個原本很容易避免的錯案,就這樣因為辦案人員的想當然而大錯鑄成了。
佘案的辦案刑警將被害人的尸體張冠李戴,這里不妨見賢思齊,了解一下神探李昌鈺是如何破案的。李氏至今引以為榮的案件,就是轟動美國的碎木機滅尸案,因為他“甚至在沒有尸首的情況下將兇犯抓獲”。1986年,被害人海倫失蹤,其丈夫——中央情報局雇員理查三次順利通過測謊儀檢驗。但是有人提供線索稱,在海倫失蹤那天,看見理查在其家附近拖著碎木機趕路。李昌鈺提出了“融雪收集證據”的決定:找出八個可能停放碎木機的地方,按照順序一塊一塊地融化積雪,展開地毯式的搜尋,共動員幾百人,輪流融雪收集證據。融雪小組找到了56片碎的人骨,2660根頭發,3盎司的肉塊,1顆牙齒,總之,共收集到千分之一個人體的物證,最終,這千分之一人體的物證,在經過5000多項檢驗后證實:這些都屬于同一個人——海倫。在沒有海倫完整遺骸的情況下,以充足證據逮捕了理查。理查被捕時不屑地說:“你們說人是我殺的,有本事就證實給我看。”滿心以為自己作為經過特殊訓練的情報人員,精心策劃的滅尸計劃可以瞞天過海。但是讓他沒想到的是,李昌鈺利用科學方法,用千分之一的證據使之歸案。雖然理查始終不認罪,但是在科學鐵證下,陪審員裁定理查謀殺罪名成立。
將佘祥林案與碎木機滅尸案的破案過程兩相對比,不難看出兩種工作作風之高下。
近年來,形形色色的刑事案件層出不窮,這給執法部門帶來了很大的壓力。面對“重案必破”的沉重壓力,偵查人員力圖使案件水落石出的迫切心情可以想見。發生刑事案件之后,某些偵查人員不是從蛛絲馬跡中尋找破案線索,而是代之以“從人到案”的破案策略,將犯罪嫌疑人作為案件的突破口。如果將口供置于無以復加的地位,那么,犯罪嫌疑人矢口否認的做法很容易被視為抵賴。偵查人員面臨案件瓶頸,焦躁之余很容易對犯罪嫌疑人動粗。然而,乞靈于刑訊的偵查人員所得到的結果往往事與愿違,“能忍痛者不吐實,不能忍者吐不實”,一段時期以來,媒體所披露的諸多錯案背后,往往有非法刑訊作祟的陰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