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后,記者電話聯系上張高平,問及“702萬元”的賠償金額是如何得出時,他立即反駁說,自己沒有這樣說過,“大哥是有這么個意思,也就是他的意思,我沒說過。侄子張輝一向不會說話,肯定也沒說過。”
記者再問他自己如何考慮賠償時,他表示,這事已全權委托律師來辦,具體情況自己也不清楚。
若按去年的標準賠償約60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的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如第十七條第四項: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去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2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標準,具體數額為每日162.65元。這是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2011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即原“全國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數額為42452元,比上年增加5305元,日平均工資為162.65元,比上年增加20.32元。
按這個去年發布的賠償標準來計算,坐了近10年冤獄的張高平叔侄分別可獲賠約60萬元國家賠償金。
至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并沒有明確金額,2012年廣東一起冤案的賠償案中,關于此項金額的最終認定依據是該省高院、檢察院和公安廳聯合出臺的《關于在國家賠償工作中適用精神損害撫慰金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規定:“十年以上的,賠20萬元以下”。
3月28日,省公安廳官方微博回應:這起錯案的發生,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作為刑事訴訟活動中的一個環節,是有責任的,我們深感痛心,對當事人及家屬深表歉意。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張輝、張高平強奸再審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宣告張輝、張高平無罪。
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判處張輝死刑,張高平無期徒刑。
4月12日,省委政法委副書記朱賢良在接受采訪時說:就這個案件而言,暴露出了執法中存在的不少問題。比如,少數干警執法理念有偏差,“有罪推定”、“疑罪從輕”的錯誤觀念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相互監督制約的機制在一些環節未能很好發揮作用,致使本來可以發現和制止的一些問題沒有及時避免和糾正;少數干警執法行為不規范,隊伍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等。
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分別改判張輝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張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隨后,二人被送往新疆服刑。
3日27日,浙江高院新聞發言人唐學兵答記者問中透露:再審查明,本案中存在從同監犯獲取及印證被告人有罪供述等偵查程序和行為不規范、不合法的情形。
4月8日,浙江省委政法委成立聯合調查組,對張輝、張高平錯案辦理過程中公、檢、法各部門辦案環節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調查,并將根據調查情況追究責任。
鏈接
2011年甘肅一5年冤案獲賠34萬余元
2005年,民勤縣大壩鄉城近村盧氏一家三口被人搶走錢財后,慘遭滅門。同年12月30日,同村村民何世明、盧壽林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0年10月,武威中院三審最終裁定,因證據不足,指控犯罪事實不能成立,何世明、盧壽林被無罪釋放。因被違法羈押2094天,2011年兩人分別獲得298039.02元賠償金、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