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坐牢11年無罪釋放獲賠82萬
2000年11月15日,廣州市中院以“票據詐騙罪”判處黃立怡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廣東省高院發回重審后,2010年廣州中院以證據不足,宣告黃立怡無罪釋放。2011年黃立怡申請人身賠償金58.2129萬、經濟損失100萬及精神損害撫慰金60萬。
2012年廣東省高院審理后認為,黃共喪失人身自由4094天,按照2012年最高院公布的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日平均工資(162.65元/天)補償計算黃立怡人身自由賠償金,共66.5889萬元。但經濟損失屬于間接的不確定損失,不屬于法定賠償范圍,故不予支持。另,精神損害撫慰金16萬元(按照廣東《關于在國家賠償工作中適用精神損害撫慰金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規定:“十年以上的,賠20萬元以下”。)
其他冤錯案獲得的國家賠償
4月13日,浙江高院副院長俞新堯接受媒體采訪時說,宣告張輝、張高平無罪后,他當場代表省高院向他們表示道歉,并告知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并主動溝通,一旦他們正式提出申請,將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盡快做好國家賠償等善后工作。
4月14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祺國接受采訪時說:張輝、張高平重大冤案的發生給我們的教訓是十分深刻的。原辦案的檢察機關在履行對本案的批準逮捕、審查起訴和訴訟監督職能中,在辦案的一些環節上存在著審查不細、把關不嚴、監督不力等問題。對此,檢察機關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我們向張輝、張高平及其家屬表示深深的歉意。(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