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三:合法的行政行為為何執行不力?珠江新城美食廣場建筑的違法性質無人置疑,拆除本是合法決定,卻為何遭到激烈抵制?根本原因在于這個合法的行為不合理(理由如上所述)。也正是因為政府自知“理虧”,才發生了拆除前一天下午與經營者緊急磋商并決定延期拆除這一頗具戲劇性的一幕。然而聯想到前面兩個問題,這一事件中的一幕又一幕,實在有損于行政執法的嚴肅性,乃至政府的形象和信譽。
我無意為違法建筑辯護。只不過,百姓違法當屬“正常”(否則法律和政府都沒必要存在),政府如何處理違法事件才更關鍵。一個負責任的政府,不能既對違法行為所代理的好處(稅收)“照單全收”,又不承擔不及時處理違法建筑給相對方造成損失的責任。